- 捌、附則
- 四十五、本處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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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11)北市都新秘字第1116005244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