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北市民資字第1116011473號函訂定全文3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由主任秘書統籌督導,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科室 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七)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八)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