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 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訂定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及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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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物字第1116001622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