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處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處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 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處長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計管科、物管科、系 統科及設備科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處秘書室辦理,並得邀請本處各單位人員參與幕 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公務機關間及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八、本處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處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處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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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物字第1116001622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