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五、本處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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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物字第1116001622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