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廠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廠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廠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廠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廠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廠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廠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廠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廠長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各單位指派專人一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廠第三組辦理,並得邀請本廠各單位人員參與幕 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廠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八、本廠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廠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廠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111)北市環木焚三字第1113001149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