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本臺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由秘書統籌督 導,各課室應指定專人辦理課室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七)課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八)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九)其他課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四、本臺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臺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臺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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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廣播電臺(111)北廣字第1116000731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