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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廣播電臺(111)北廣字第1116000731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肆、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 二十一、本臺與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交換運用 個人資料,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適用本要點或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
  • 二十二、本章所稱交換運用,指本臺為與本府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職務 ,或協助本府其他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而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名義蒐集個人資料,並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各該 本府其他機關。
  • 二十三、本臺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他 機關之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之個人資料類別、利用 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本 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本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但有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 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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