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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廣播電臺(111)北廣字第1116000731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陸、委外監督
  • 二十八、各課室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 具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 契約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 廠商遵循。
  • 二十九、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臺指定之其他課室,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 形式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之存取權 限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之時點,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 停薪員工曾接觸之密碼。
  • 三十、各課室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予以記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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