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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2)北市人秘字第10231183100號函訂定全文27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本法)執行所保有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本處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處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五)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六)其他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指定之;委員若干人由本處各科室(以 下簡稱各科室)指派專人暨兼任政風人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處兼辦法制人員辦理,必要時得請各科室參與幕 僚作業。
  •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科室、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 五、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或督導科室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與窗口。 (七)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 核。 (八)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六、本處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由資訊室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 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處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有關本處內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 諮詢及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媒體聯繫單一窗口,由兼辦法制人員 負責;本處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由人事機構負責;至個案涉及 各科室業務部分,視業務屬性由各科室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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