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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2)北市人秘字第10231183100號函訂定全文27點
  • 貳、個人資料範圍
  • 七、本處保有本法第六條有關醫療、監護或輔助宣告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 料檔案如下: (一)褫奪公權資料。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關醫療、監護或輔助宣告及 犯罪前科之資料。 (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有關醫療之資料。 本法第六條施行前,各科室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項之資料,應參酌該 規定審慎為之,且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八、本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包括本處依本法第十七 條規定以適當方式公開者,及其他為執行法定職務而經本處新增公告 之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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