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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2)北市人秘字第10231183100號函訂定全文27點
  • 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 二十三、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處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 督導本處人員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 二十四、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存取,維護 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本處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 政風處兼辦本處政風人員會同兼辦法制人員、資訊室及相關業務 主管科室實施,並由兼辦政風人員辦理秘書作業定期查考。
  • 二十五、各科室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及資 料外洩等危安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小組 。
  • 二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應依據本府資通訊安 全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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