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四、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幕僚單位邀集各單 位主管舉行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各單位專人與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 畫之擬議。 (五)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會議,得視情形要求各單位專人列席。
- 五、各單位專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總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十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 資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十三)專人名冊更新。 (十四)專人與所屬人員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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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