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 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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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在網頁上公布下達訂定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