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 (一)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處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處各科室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 計畫之擬議。 (五)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本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依序由 本處資安長、主任秘書、機電科科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兼任法制人員 及各科室指派專人各一人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外部委員 。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各科室指派一人擔任及辦理幕僚作業,並由本處機 電科人員兼任聯絡窗口。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得併本處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會議召開。 本小組及幕僚工作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本處各科室、所屬機關人 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本處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各科室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各科室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八、本處所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及辦理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處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處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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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在網頁上公布下達訂定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