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機構及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軟硬體:指運用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處理資料建立、運算、儲存、傳送和保護之系統及軟硬體設 備。 (二)營運軟硬體:指運用營運技術(Operation Technology,OT) 建置於能源、水力、交通、醫療、垃圾處理等作業環境場域, 監控或操作場域環境之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 ogic Controller , PLC)、資料蒐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 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儀錶及人機 介面設備。 (三)資訊耗材:指資訊設備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 更換、補充、增購之消耗性物品、電子標籤、電子卡片及零組 件。 (四)嵌入式系統:指程式碼內嵌於設備內容,具有專一功能之資訊 系統。 (五)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 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 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 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 料登錄或教育訓練等服務。 (六)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委員會,不含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七)二級機關 :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及學校。 (八)資訊業務專責單位 :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設置之資訊專責一級單位、資訊專責二級單位 。 (九)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設立之負責辦理該機關資訊業務之任務性組織 。 (十)資訊業務主辦單位: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主辦該機關資訊業務之單位。
- 三、各機關配合辦理本要點執行狀況,應列為機關資訊業務績效評核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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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8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