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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 四、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年度預算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 召集人,均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當然委員十 名,由資訊局業務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 局代表一員、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二員派(聘)兼任;外 聘專家委員:資訊局得聘請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 之專家擔任。 (三)審查小組外聘專家委員得為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外 聘專家委並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用或審查費用。 (四)審查小組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符合資 格人員遞補。 (五)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得以線上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 辦理,以會議方式辦理時,得採實體會議或視訊會議。 (六)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以線上審查方法辦理時,以全 部審查委員過半數意見為審查結果,如無過半數審查委員表達 相關之審查結果,或有任一審查委員要求以會議方式討論時, 應以審查會議辦理。 (七)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時,規定 如下: 1.資訊計畫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 不克出席會議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應有審查委員總額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當然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關得指派適任人員代理,外 聘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 4.得邀請機關及相關機關出席或列席提供說明。 (八)機關代表審查委員或外聘專家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 聘: 1.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計畫,未依委託辦理線上審查計畫者。 2.連續三場審查會議未出席者。 3.連續四場審查會議未全程出席者。 4.有其他無法公正執行審查職務之事實者。 (九)依前款解聘機關代表審查委員,原機關應另指派,外聘專家委 員,資訊局得視需要決定是否補聘。 (十)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資訊局辦理。 (十一)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 五、資訊局於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前,應制定「年度預算籌編資訊計畫 先期審查作業指引」,據以執行,前開作業指引規範範圍包括: (一)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提送範圍。 (二)資訊計畫編列原則。 (三)資訊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四)資訊計畫撰擬規定。 (五)資訊計畫提送規定。 (六)資訊計畫審查程序。 (七)資訊計畫預算額度分配原則。 (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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