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年度中資訊計畫審查
- 六、年度中機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報資訊局審查同意,始得為之: (一)原核定資訊計畫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內容變更、經費調整、期 程調整,或計畫取消、中止、暫停、合併、拆分等。 (二)新增資訊計畫,經費達一百萬元以上者,前開資訊計畫,包括 使用公務預算、基金預算、特別預算、補助款、採購標餘款, 辦理資訊軟硬體購置、租賃或資訊服務採購者,惟不包括下列 項目:4G通訊費,5G通訊費、簡訊費、業務議題研究、文件與 資料登錄、建檔、掃描、調查、統計、營運軟硬體,資訊顯示 看板及其控制電腦、K iosk、資訊耗材、事務機、行動護理站 、智慧手機、嵌入式系統(em bedded system),以及應用於 醫療、交通、治安偵防及其他特定作業或業務領域之專業儀器 或設備。 (三)新增資訊系統開發,包括使用公務預算、基金預算、特別預算 、補助款、採購標餘款及其他任何經費來源委外開發之資訊系 統,廠商以回饋、合作或其他方式無償提供之資訊系統,由機 關內部人員自行開發提供業務使用之資訊系統,惟不包括廠商 無償提供或機關自行開發之實驗、測試、教學或學習用資訊系 統,以及廠商無償提供或機關自行開發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之 階段作業或臨時作業資訊系統。
- 七、機關新增資訊計畫,非屬前開經提報審查範圍時,由機關資訊業務專 責單位、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或資訊業務主辦單位負責內部審查及管理 。
- 八、資訊計畫新增及修改之審查,資訊局得以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辦 理,以會議審查時,得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擔任 外部審查委員,並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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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8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