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落實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 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訂定本大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書面同意:指紙本同意文件或依電子簽章法經當事人同意電子文件 。 (二)高風險個人資料:指本法第六條以外對當事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 隱私或資訊自決權影響較大之個人資料。 1.個人財務資料或交易紀錄,如信用卡資料、網上交易細節。 2.政府核發辨識資料,如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資料。 4.其他可能侵擾個人生活秘密空間之資料。 (三)去識別化: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如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 模糊化處理等)後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程度。 (四)各單位:指本大隊各內、外勤單位。 (五)專人:指依本法第十八條所指定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專責人員, 由本大隊業管副大隊長及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 (六)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由各單位指派一人擔任,實際執行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工作。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大隊及受本大隊委託或與本大隊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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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北市警刑大科字第1113036820號函訂定全文4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