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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勞動檢查處(111)北市勞檢字第1116014126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專人
  • 三、本處各科室主管擔任單位專人辦理或督導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自身及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 四、本處副處長擔任本處專人統籌本處辦理下列事項: (一)召集各單位專人就個人資料保護政策、管理制度、隱私風險、 教育訓練及基礎設施等事項之評估、規劃、擬議或執行。 (二)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三)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機關聯繫窗口。 (四)各單位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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