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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在網頁上下達訂定全文45點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局各科室(以下簡稱各科室)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 訓練計畫擬議。 (五)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 各科室主管及法制人員擔任,並由政風室主任兼任執行秘書。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局政風室辦理,並得邀請本局各科室人員參與幕 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科室、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科室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應適時通知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並應視需要轉知業務往來之其 他機關或科室。 (十一)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八、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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