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外監督
- 三十二、各單位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 具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 契約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中 供廠商遵循。
- 三十三、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中心指定之其他單位,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 何形式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之存取權 限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之時點,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 停薪員工曾接觸之密碼。
- 三十四、各單位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予以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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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