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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34點
  • 陸、委外監督
  • 二十七、各課室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 具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 契約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 廠商遵循。
  • 二十八、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所指定其他課室,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形式 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存取權限 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停薪員工 曾接觸密碼。
  • 二十九、各課室於履約期間視需求適時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 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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