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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34點
  • 柒、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
  • 三十、電子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管 理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及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得參考行政院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所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辦理。 非電子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 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等規定 辦理。 本所得因應最新技術發展或資訊安全問題訂定技術指引。 各課室得因應負責業務特性自訂內部安全控制措施或管理細則。
  • 三十一、各課室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定主張權利。 (四)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所生之軌跡紀錄(log) 。 (五)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作成之紀錄。 (六)本所或各課室之檢查或稽核。 (七)依第二十九點規定作成之監督紀錄。 (八)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九)個資事件。 依前項規定保存之紀錄或證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約定外,應至少保存五年。
  • 三十二、為妥善因應個資事件,各課室平時應建立通報及支援聯絡網人員 名冊,掌握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流程,透過監測資料注意異常狀 況之潛在問題。
  • 三十三、本所每年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等辦理相關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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