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就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 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經常支出額度、資本支出額度及專案 計畫額度。
- 十、各機關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 往執行情形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
- 十一、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單位預算表 達。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1828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