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九、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副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三十、主計處就審查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小 組初審結果,分別彙整後提報副市長、秘書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 會複審。 前項複審結果並提報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作最終核議。 前二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 算內容之說明。
- 三十一、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最終核議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 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 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將歲入預算應 編數額及歲出預算額度通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 屬機關據以編製單位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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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8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3909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