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四、主計處就審查各基金所編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小組初審 結果,分別彙整後提報副市長、秘書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 審。 前項複審結果並提報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作最終核議。 前二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基金對於所編概算 內容之說明。
- 二十五、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最終核議結果,綜合整理,簽報市 長核定後,通知各基金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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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事預字第112300086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