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訂定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及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