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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 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 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所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二)個人資料檔案: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 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資料管理單位(或稱權責單位)為所屬業務與因業務執行而進 行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資料之業務執行單位。 (四)揭弊者:臺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第 2點第 2項所指揭 弊者。 (五)檢舉獎金領取者:適用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 勵要點而領取獎金者。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及受本所委託或與本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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