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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46點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及受本所委託或與本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 四、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五、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 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六、本小組置委員13人;其中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各 1人,由區長指 定之;其餘委員由各單位指派專人 1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及秘書室辦理,並得邀請本所各單 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七、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八、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五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九、本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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