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本局由主任秘書統籌督導,各單位應 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七)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八)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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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11)北市兵秘字第1113003499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