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11)北市兵秘字第1113003499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柒、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
  • 三十、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 管理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 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文書 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得參考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技術服務中心所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辦理。 非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等規 定辦理。 本局得因應最新技術發展或資訊安全問題訂定技術指引。 各單位得因應負責業務特性自訂內部安全控制措施或管理規定。
  • 三十一、各單位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 四項定主張權利。 (四)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所生之軌跡紀錄( log)。 (五)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作成之紀錄。 (六)本局或各單位之檢查或稽核。 (七)依第二十九點規定作成之監督紀錄。 (八)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九)個資事件。 依前項規定保存之紀錄或證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約定外,應至少保存五年。
  • 三十二、為妥善因應個資事件,各單位平時應建立通報及支援聯絡網人員 名冊,掌握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流程,透過監測資料注意異常狀 況之潛在問題。
  • 三十三、本局每年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相關稽核作業。
  • 三十四、個資事件發生時,各單位應依指示及視事件性質,儘速採取包含 下列內容之應變措施: (一)中斷入侵或洩漏途徑。 (二)緊急儲存尚未被破壞資料。 (三)啟動備援程序或替代方案。 (四)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五)評估受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 (六)檢視防護及監測設施功能。 (七)記錄事件經過。 (八)行政內部調查完成前保存相關證據。 (九)解決或修復方案。 (十)通知保有相同資料組室或其他單位。 (十一)洽商專業人員協助或進駐處理。 (十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請檢警鑑識或調查。 (十三)發布新聞稿、網站公告。
  • 三十五、個資事件發生後,本局應依本法第十二條通知當事人,內容包括 侵害事實及因應措施說明、建議當事人處理事項、提供查詢及協 助管道、賠(補)償當事人處理事務相關費用等補救措施。 前項通知,指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 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 三十六、個資事件發生後,各單位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通報對象包括單 位主管、秘書室、政風室、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局長及局長 ;通報內容至少應包括通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害方式、時間 、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擴大處 置等資訊;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 變辦法、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