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84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教育文化
  • 第 7 條
    市政府應依本市原住民族意願,本於多元、平等及尊重之精神,保障本市 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並以提升本市原住民族 整體教育水平為目標。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學生於國內外就學及獎勵在職進修者,市政府應辦理各 項教育補助。
  • 第 8 條
    為拓展本市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及人才,市政府應規劃完整培育計畫。 擔任本市原住民族語教職或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年達一定教 學時數者,市政府應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提供相關軟硬體支援及教 材教具等補助,並得獎勵其參與相關研討會、講座及進修課程。 前項任職者,市政府應視其產出之學術教學成果或取得之原住民族語言認 證級數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 第 9 條
    為協助傳承本市原住民族自身文化,市政府應定期舉辦本市原住民族歲時 祭儀、傳統技藝、體育競賽、樂舞藝能、文化創意、影視文化、文物展覽 及文化藝術等活動。
  • 第 10 條
    市政府應建置本市原住民各族群之歷史發展、文化特性及人文資產資料庫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