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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84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經濟發展
  • 第 11 條
    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整體就業競爭力,減輕其經濟負擔,市政府應針對就 業技能及貸款利息擬訂相關補助計畫,並辦理技職訓練課程,以穩定就業 。 前項技職訓練課程應以提升青壯年族群為訓練主軸。
  • 第 12 條
    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機會及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發展,臺北市就業服務 處及臺北市商業處定期提供原民會相關求職求才及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以利媒合就業或追蹤輔導。
  • 第 13 條
    市政府應提供本市原住民有關創業育成、經營管理或市場行銷等經營諮詢 及輔導,並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 第 14 條
    市政府應推廣原住民族文創產業,並積極辦理該產業之推廣及合作拓售計 畫、創設原住民產業基地及輔導相關產業轉型與提升。
  • 第 15 條
    為扶植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推廣商業活動,得由市有財 產之管理機關,提供適當空間或攤位予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 業體運用,並依公有財產管理之相關法令計收租金或使用費。
  • 第 16 條
    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提出之創業或創新研發方案,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補助 及獎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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