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社會福利
- 第 17 條市政府應充分考量本市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積極辦理本 市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規劃建立本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針對本市原住民長者、婦女、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應予特別保 障,並規劃相關福利措施。 本市原住民之個人或家庭因經濟弱勢或緊急危難致生活困頓,應主動關懷 訪視、提供適當生活扶助及特別救助,並成立關懷網絡協助特殊個案。
- 第 18 條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人口增加,市政府應就公共化教保、育兒津貼、托育 機制及友善生養等事項,擬訂相關扶助措施,並得成立專屬機構。
- 第 19 條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婦女相關權益,並規劃家庭服務訪查、婦女權益 培力及輔導婦女社團參與事務。
- 第 20 條市政府應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單親家庭,並提供必要之扶助,以協助其自 立進而改善生活環境。
- 第 21 條市政府應規劃本市原住民長者權益措施,並積極辦理駐點服務、文康交流 活動及長期照護服務等相關服務。
- 第 22 條為改善本市原住民居住品質,市政府應定期調查本市原住民實際居住需求 ,並針對住宅建購、修繕、租屋及社會住宅等相關事項,擬訂本市原住民 族住宅政策及相關扶助措施。
- 第 23 條市政府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加強保障其因族 群及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需求,並擬訂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 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 本市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市政府應提 供適當補助。
- 第 24 條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之法律訴訟權益,並提供有法律扶助需求者適當 協助。
- 第 25 條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計畫,鼓勵團體舉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體育、藝術 及社會教育活動。 為健全前項團體之功能,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文化、法令及行政事務 等培力工作知能研習與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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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84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