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年度預算籌編過程中,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相關作業規定及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 三、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 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設備:指提供資通系統運作及作業所需之用戶端設備、網路設 備、伺服端設備。 (三)資通網路:指連接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設備,提供網路封包 或資訊傳輸交換之區域網路或廣域網路線路。 (四)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 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五)資通用品及零組件:指單價未滿新台幣一萬元之資通設備周邊用品 或零組件。 (六)資通消耗品:指資通設備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更 換、補充或易損毀之資通用品及零組件,包括但不限於:碳粉匣、 墨水匣、色帶、感光組件、磁帶、光碟片、紙張、標籤貼紙、電子 標籤、智慧卡、電池、電源供應器、滑鼠、鍵盤、線材…等。 (七)營運技術系統(Operation Technology, OT):指運用營運技術建 置於能源、水力、交通、醫療、垃圾處理等作業環境場域,監控或 操作場域環境之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 PLC) 、資料蒐集與監控系統 SCADA(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儀錶及人機介面 設備。 (八)嵌入式系統(Embedded Systems):指程式碼內嵌於設備內容,提 供專屬功能之資通系統。 (九)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本府所屬機關(構)。 (十)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設立之局 、處、委員會。 (十一)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機 關、機構及學校。
- 四、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各機關)編列年度資訊相關預算,依其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以附 表 1 內容為限。 各機關年度資訊相關預算應擬訂資訊計畫,通過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始得編列。 非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之年度預算計畫,經市府政策要求或府級 任務編組委員會指定,得比照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預算計畫如同時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及範圍外之內容,應將範 圍內部分獨立為個別計畫,並得視計畫性質,將完整計畫內容作為附 件。
- 五、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係就技術、經費、政策、效益、時間等面向,評估 計畫的合理性、重要性及適法性,並提供計畫內容或經費通過或調整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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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