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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參、審查作業程序
  • 十五、一級機關資訊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臺 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計畫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 後送件;二級機關資訊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及 隸屬一級機關審查同意後送件;區公所資訊計畫經各區區長或其授 權人員審核同意及民政局審查同意後送件。
  • 十六、資訊計畫完成送件,由資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重點包括: (一)資訊計畫內容範圍是否屬第 4 點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 (二)資訊計畫或資訊計畫修正或補正資料之送件程序,是否符合第 15 點及第 21 點規定。 (三)資訊計畫格式、內容、編製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十七、資訊計畫通過形式審查,由資訊局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 (一)建議計畫是否同意。 (二)建議計畫內容調整。 (三)建議計畫經費調整。 (四)優先計畫或競爭型計畫歸類。 (五)初審意見。
  • 十八、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含)起 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無意見; 機關對個別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以一次為限。
  • 十九、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得以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複審,初審意見經 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確認為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審查意 見,不另召開會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交付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小組會議討論確認: (一)機關對初審或複審意見提出申覆,處理結果無法達成共識時。 (二)個別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未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三)個別資訊計畫有任一委員要求交付會議討論。
  • 二十、資訊計畫複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含)起 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無意見; 機關對個別資訊計畫複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以一次為限。
  • 二十一、機關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需經各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送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需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二級機關、區公所另 應副知隸屬一級機關或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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