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其他
- 二十七、資訊計畫格式、內容大綱、編製及送件方式、作業日程表、編列 原則基準由資訊局訂之。
- 二十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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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1788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