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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4599號函修正第16、22~2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貳、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
  • 六、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辦理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 七、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資 訊局業務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局代表一員、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代表一員及其他機關具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人 員派(聘)兼任。
  • 八、機關代表委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機關代表委員於 資訊計畫審查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人員遞補。
  • 九、資訊局於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兩人以上之工作 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 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十、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 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十一、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 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二、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 關得指派適任人員代理,代理人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 人員。
  • 十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 關出席或列席提供說明。
  • 十四、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定支付出席 費用或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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