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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全文44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 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 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所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及受本所委託或與本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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