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所各課室(以下簡稱各課室)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 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一 至二人,由區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各課室指派專人一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及秘書室辦理,並得邀請本所各課 室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課室、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本所個人資料保護由本小組召集人統籌督導,各課室應指定專人辦理 課室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課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七)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八)其他課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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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全文4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