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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229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二、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函頒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類工程專 篇範例擬具工程經費估算書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 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工程單價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三、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本府人事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 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 初審。
  • 十五、各機關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應送研考會,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 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六、各機關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 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七、各機關資訊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送本府資訊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 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八、各機關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九、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 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規定送本府民政局,由該局會同 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應送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 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一、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二十二、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二點至第二十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五千 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 時人員員額計畫、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 (含用地取得)計畫外,餘均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 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二十三、研考會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 各機關概算初審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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