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1)北市財秘字第1113015041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由主任秘書統籌督導,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科室 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七)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八)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九)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四、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 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