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提案原則
- 四、各機關擇定重大計畫,應依下列提案原則辦理: (一)市長核定之本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 (二)年度施政計畫,屬財物採購達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上者,或 屬勞務採購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 (三)府層級指示之計畫。
- 五、提案表作業: (一)研考會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請各機關依提案原則及函送之說 明,至管理系統辦理提案表作業(含計畫規劃階段及計畫執行 階段)。應提案而未提案之機關,研考會將提送府層級會議檢 討,機關應與會說明。 (二)研考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查及核定後公告,依核定結果 於十二月初函請各主辦機關研擬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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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