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以達道路 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 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 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 第 3 條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 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 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 第 4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 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 第 5 條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 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 策。
- 第 6 條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 全預防措施。
- 第 7 條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 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 第 8 條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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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4672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