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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4672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第 二 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 第 9 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 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 第 10 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 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
  • 第 11 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 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 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 第 12 條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 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
  • 第 13 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 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 全宣導活動。
  • 第 14 條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 取締、處罰。
  • 第 15 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 系。
  • 第 16 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規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 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
  • 第 17 條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 科學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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