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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4672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第 四 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 第 21 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 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 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 第 22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 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 並督導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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