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 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 ,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 第 24 條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 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 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
- 第 25 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 之協助。
- 第 26 條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 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 安全相關措施。
- 第 27 條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
- 第 28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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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4672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