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第 3 條接用衛生下水道之用戶,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二種: 一 一般用戶:家庭、機關、團體、學校用戶。 二 工礦用戶:工礦廠場用戶。
- 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左: 一 衛生排水工程:包括污水排水系統有關之器材設備及用戶裝設或撤除 、變更、校正、修理、擴充、更新、遷移等設備之各項工程。 二 污水:用戶使用過之含有排洩物、肥皂清潔劑等液體或固體物。但不 含未被污染之雨水、逕流、地下水及冷卻水。 三 公共衛生下水道:輸送污水之管道,屬衛生下水道系設施之一部分。 四 直徑:同商業用直徑。 五 衛生器具:為盛水、用水及排放污水至排水系統而裝置之容器。 六 衛生排水管:排除污水之水管。 七 衛生排水設備:為建築物中或其基地內至衛生下水道連接處之一切廢 污水排水設備,及有關廢污水處理等設施。 八 設備單位: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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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6002
(廢)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21045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