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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6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21045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四 章 檢查與試驗
  • 第 33 條
    衛生排水管線系統及通氣系統應施以水壓試驗。
  • 第 34 條
    水壓試驗應施之於全線排污管系統,並一次或分段實施,隱蔽在牆內地板 下部分,應在覆蓋前試驗之,全線或分段一次試驗時,所有管線中之孔口 ,均需封閉,保留最高一孔,灌水加滿至溢出為止。 前項管線及接頭均以三.0公尺以上之水頭作十五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 為合格,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指示改正後,重新申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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